右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减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右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减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 ( 市、区 ) 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 ( 市、区 ) 税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 士 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2023 年第 14 号,以下简称《公告》 ) 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减标准明确如下:
一、自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 ( 36个月,下同 ) 内按每户每年 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 、 自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9000元。
三、《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桂财税〔 20 19 〕 13 号 ) 及《关于延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桂财税〔 2022〕13号 ) 自 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对纳税人多缴的税费,依照《公告》相关规定处理 ; 其他政策口 径和管理要求,按《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2 6 日
文件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减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23〕19 号).pdf